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这是政府采购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表示,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相关法律条款写得很清楚,如果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评标意见无效,而且还要对其罚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有利害关系该回避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首先向评审专家告知回避事项,由评审专家做出书面承诺。
曹石林介绍,现实中经常有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却不回避,让他在回避承诺书上签字他也签字,但最后……【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