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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招标的结果。然而在评审过程中,总会遇到了不少“奇葩”事,有的惹人笑,有的惹人气,有的更是让人哭笑不得。本期专题就来聊聊评审中的那些“突发状况”以及这些“突发状况”的解决之道。
 
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 该废标吗?

某集采机构组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因电力设施突然发生故障,导致评标现场断电。该项目虽然是采用电子评标,但因为投标人提供了纸质的投标文件正本,评标继续进行。

后来,电力部门调来一辆应急保障车,满足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供电,使评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考虑到电力负荷,未对监控及拾音设备进行供电,长时间的断电导致该项目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全。

评审结束后,A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评标现场长时间断电,评审活动无法全程录音录像。采购过程不合法,应当重新招标。最后,集采机构未支持A公司的质疑。

那么,评标现场未进行录音录像,究竟该不该废标呢?

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罚。该规定并未将无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废标条件。【详细】

评审过程中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咋办?

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这是政府采购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表示,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相关法律条款写得很清楚,如果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评标意见无效,而且还要对其罚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有利害关系该回避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首先向评审专家告知回避事项,由评审专家做出书面承诺。

曹石林介绍,现实中经常有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却不回避,让他在回避承诺书上签字他也签字,但最后……【详细】

评审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赖在唱标室不走怎么办?

某日晚九点,某县采购办主任接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某询价采购项目的一个未中标供应商从宣布中标结果后就一直赖在唱标室不走,还阻止代理机构人员离开,请教采购办主任这事该怎么办?

据了解,主要原因是该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打分不公,质疑中标供应商得分畸高(满分100分),要求重新评审被代理机构拒绝,由此产生纠纷。交易中心报警后,警察将该供应商带离现场。后经财政部门深入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得分确实畸高,其他供应商得分都未满50分,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纰漏,财政部门据此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招,并对该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决定。

那么,供应商是否有权力要求重新评审呢?

业内专家称,供应商无权要求重新评审,但是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详细】

评标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公章互相盖反了该怎么办?

某局的一批消防器材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审专家发现,甲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封面加盖的是乙公司的公章,乙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的是甲公司的的公章。评审专家认定甲、乙为无效投标,立即终止了评标活动,并向代理机构做出了书面说明,代理机构随即与评标专家一起,形成文字评审报告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甲、乙两家公司串通投标,遂责令废标重招,并对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做出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那么,评审专家、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详细】

对评审过程可以现场直播吗?

在采购项目整个流程中,专家评审环节至关重要,因为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因此也就为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切。最近,有网友在易采通APP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评标现场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且在开标大厅通过大屏幕现场投屏直播了评标室评标录像。他问道:“交易中心这样做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交易中心为何会直播专家评审过程?有可能怕专家评审不客观、不公平、不审慎。但针对专家不尽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和专家违规的处罚办法。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那么,评审过程能不能现场直播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去寻找答案。【详细】

采购人的纪检人员可否进入评审现场?
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多万元。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 5人组成,其中4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评审当天,采购人委托张先生和李先生前来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人员要求他们出具授权委托书。张先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写明张先生全权代表单位参与评审。李先生则出具了采购人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写明李先生负责本项目的纪检监督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人员说,依据87号令,只有采购人代表张先生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负责监督的李先生则说,我是受单位委派来监督采购人代表的,以前都允许纪检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怎么现在不行了?【详细】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进入评审现场吗?
一批IT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8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有A、B、C、D 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进行公开唱标,4家公司的报价分别为170万元、167万元、159万元和155万元。唱标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把投标文件运送进评标室后,就没再出来。3个小时后评标工作结束,又见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拉着投标文件从评标室出来。C、D公司投标代表见此情景,突然想起该省有明文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故C、D供应商代表认为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明显违反这个禁令,于是提出质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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