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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的整体概念?

要理解核心产品,首先要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把握,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存在核心产品的问题,比如购买单一的螺杆式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设备,只要投标人投标的螺杆式空调冷水机组和医疗设备是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产品,是指具有某种特定物质形状和用途的物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是对“产品”概念的一种狭义的定义。【详细】

核心产品的内涵是什么?

“核心”两个字,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中心或主要部分,也即指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所在,产品实质上都是为解决具体现实问题而提供的服务。

采购人采购某种产品或系统,并不是为了占有或获得产品以及系统本身,而是为了获得能满足某种需求的效用或利益。比如采购人采购空调系统,主要是为了制冷或制热,并满足温度、湿度、气流度、清洁度等舒适性要求;采购锅炉系统,则是为了满足消毒或沐浴等要求。【详细】

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从产品一般性特征看
对于一种产品,是否称得上核心产品,首先应判断它是否具有四种特征,即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高附加值、是否具有行业领先以及市场占有率较高、是否具有品牌、信用、服务、价格、质量特性等方面显著优势的产品。
从占产品总价值比重看
据笔者所知,当初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的界定,有“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而对于什么是“进口产品”,有业界人士也建议用“即在中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来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只是过于复杂,不便实际操作。所以,笔者认为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在品牌产品中,其某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总价值60%以上的,即称为核心产品。
从不可替代性角度看

在品牌(集成)产品中,只有具备不可替代性的产品,才称得上核心产品。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人咨询笔者,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时是否适用"不足三家"竞争性不足的问题。

从目前的法规设计来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不足三家”的问题,主要指“报名及投标不足三家、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有效(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这个“不足三家”的概念,应以所有投标文件判断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只有这时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三家以上即可。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的问题,那就不适用“不足三家”的规定了。【详细】

哪些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
目前,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六种,87号令主要是针对货物服务的招标方式而言的,是约束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活动的,因此87号令上述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而言,并无强制性规定,但可以参照执行。
采购项目要确定几个核心产品?
在正常的情况下,以明确其中的一个产品为核心产品为好。因为如果是明确了两个或多个核心产品,实践中容易引起流标,因为只要是有其中某一个核心产品出现了多家投标人投同一品牌的现象,就要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这样更容易出现少于三家合格投标人的情形。
是否所有采购项目都要确定核心产品?

并非如此,对于有些产品的采购项目,其产品本身并无明确的品牌,属于中标后加工组装的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明确品牌,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只有是定型产品的招标采购活动,方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

为什么要科学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科学合理地确定核心产品,可以推动招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只有抓住了核心产品,才能让至少三家不同品牌的投标人参与竞争,这对于遏制实践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大有裨益。因而,无论是招标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一定要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让招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核心产品,怎么办?
某高校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开标会进行顺利,四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参与项目评审的五位专家不约而同地发现,本次招标的货物需求种类繁多,多达三十多种,但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什么是核心产品?【详细】
从两个案例看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标的物问题
“核心产品”仅仅针对非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的设备是同类单一产品,如仅仅采购单一的空调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手术设备、单一的印刷设备等,不需要研究和界定“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冷水机组……【详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设几个?
在政府采购货物中,不时会遇到不可分割的组合产品项目。如锅炉设备采购,不仅有锅炉本体,还有燃烧器、辅机等产品,这就需要认定核心产品。87号令第三十一条并未明确规定核心产品的数量要求。核心产品可以设两个或多个吗?【详细】
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怎么处理?
在一车载监控升级项目的采购结束后,B公司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同一家原生产厂商参加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在此次采购中,5家投标人投标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详细】
注:本专题部分内容节选自业内人士为本报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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