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核心产品,首先要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把握,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存在核心产品的问题,比如购买单一的螺杆式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设备,只要投标人投标的螺杆式空调冷水机组和医疗设备是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产品,是指具有某种特定物质形状和用途的物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是对“产品”概念的一种狭义的定义。【详细】
“核心”两个字,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中心或主要部分,也即指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所在,产品实质上都是为解决具体现实问题而提供的服务。
采购人采购某种产品或系统,并不是为了占有或获得产品以及系统本身,而是为了获得能满足某种需求的效用或利益。比如采购人采购空调系统,主要是为了制冷或制热,并满足温度、湿度、气流度、清洁度等舒适性要求;采购锅炉系统,则是为了满足消毒或沐浴等要求。【详细】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在品牌(集成)产品中,只有具备不可替代性的产品,才称得上核心产品。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人咨询笔者,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时是否适用"不足三家"竞争性不足的问题。
从目前的法规设计来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不足三家”的问题,主要指“报名及投标不足三家、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有效(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这个“不足三家”的概念,应以所有投标文件判断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只有这时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三家以上即可。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的问题,那就不适用“不足三家”的规定了。【详细】
并非如此,对于有些产品的采购项目,其产品本身并无明确的品牌,属于中标后加工组装的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明确品牌,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只有是定型产品的招标采购活动,方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