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近年来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地区,不难发现,其推广的领域正在迅速地扩大。早在2016年5月,福建省财政厅就发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其实就是招标文件编制的负面清单。次年4月,青海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禁止条款包含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四部分共58条,分为强制性禁止条款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
再进一步地追溯可以发现,早在2015年01月26日,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列出了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三大类服务事项,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而其他地方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据统计,目前,在省级层面,包括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四川、山西和宁夏等地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而在市级层面,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以及深圳市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以下就列出几个有代表性的省市负面清单实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