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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推进"放"的同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然后,哪些地方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起源是什么?各地负面清单大致包含哪些内容?出台依据是什么……这些你都了解吗?本期专题就对各地的负面清单进行了梳理,供业界同仁参考。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实际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管理模式和制度。负面清单对不少国人来说可能还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也是数年之前的事情。但这一模式在西方却是由来以及。有学者考证,早在198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最初有18个德意志邦国参加,后来逐渐增加到38个。同盟各邦国签订关税协定,其内容是废除内地关税、同盟各邦国之间的贸易免税、对国外贸易统一关税制度和税率等等。协定正文中对不取消、不开放的例外情况加以列明,这可以被看作是负面清单的萌芽。

二战以后,负面清单得以推广和被广泛接受。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但现代管理意义的负面清单始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详细】

 

盘点近年来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地区,不难发现,其推广的领域正在迅速地扩大。早在2016年5月,福建省财政厅就发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其实就是招标文件编制的负面清单。次年4月,青海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禁止条款包含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四部分共58条,分为强制性禁止条款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

再进一步地追溯可以发现,早在2015年01月26日,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列出了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三大类服务事项,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而其他地方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据统计,目前,在省级层面,包括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四川、山西和宁夏等地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而在市级层面,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以及深圳市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以下就列出几个有代表性的省市负面清单实例。

合肥市公管局出台负面清单营造公平公正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近日,合肥市公管局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共梳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共计83项禁止设置条款……【详细】
山西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详细】
宁夏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中涵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别,从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标准等方面,设定“高压线”,明确了142项禁止设置条款。【详细】
这33项内容被黑龙江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包含三大类共33种禁用内容,出于方便采购文件审核的考虑,将禁用类别分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详细】
 

梳理目前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先从省级层面来看,福建、陕西、黑龙江、青海、湖北等大部分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各种禁止条款归纳到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三大类内容之下。

那么,出现频率较高的禁止条款内容是哪些呢?

 
 
一、查看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可以发现,其制定的重要依据都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业界人士表示,一方面,许多被禁止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另一方面,一些内容被禁止,是因为其明显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
二、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规章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也是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许多禁止内容也来源于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正是为了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这些行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株洲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近年来,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然有不同层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出台负面清单是要杜绝这些违规行为。
 
 
发布主体不同
这些负面清单的制定发布主体并不一样,有的是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厅、财政局,有的是执行机构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在外在形式方面,有的是直接表述为《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宁夏和山西等。有的则是侧重于对某一方面的规定,如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
适用的领域不同
各地负面清单适用的领域也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的负面清单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比如福建、青海、黑龙江等地。有的地方则详细地划分了货物、服务、工程三个类别的负面清单,各负面清单适用于不同领域,比如宁夏等。
细分的大项不同
在内容层面,除了所细分的大项不尽相同,在形式方面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有一些省份,如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还在每一项禁止性条款后面都单独列出了法律依据,有的则没有。
修订后内容不同
正因为各地对于负面清单还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所以进行后续一些修订也显得十分必要。比如,陕西省财政厅在继2017年发布《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之后,于2018年8月再次公布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新的负面清单与之前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再按货物、工程、服务分类,同时取消了需合理设置的条款,明确了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条款,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和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共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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