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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相互交流借鉴,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梳理《典型做法》是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林念修主持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审议通过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对切实做好今年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2018年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同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的各项决策部署,密切合作、担当作为,扎实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取得新的成效。平台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指导协调进一步增强。【详细】

坚持应进必进
将平台覆盖范围扩展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通过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
坚持统一规范
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充分共享。
坚持公开透明
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实现全过程公开,尽快结束纸质和电子双轨并行的运行方式,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形成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坚持服务高效
进一步精简管理事项和办事流程,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和"一网通办",进一步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资格审查认定错误该如何处理?

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最终的落脚点是“服务平台”。但有些地方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无限扩大行政管理权,将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划入中心。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中也明确了这一点,任何部门不得将此项职能划转。

因此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经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进场交易,交易中心对采购活动提供服务并进行监控,让采购各方形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但不能代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不能越权监管,更不能行使有关争议处理、行政处罚的职能。

府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是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此前很多地方交由财政代管造成“采管不分”,此次要求采购中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有些地区产生了误解,直接将采购中心摘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其代理职能,此做法违背了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规定。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名,确立采购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不得进行收费,否则违背了政府采购公益性的定位。

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问题

在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中,将“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意味着国家放开市场、降低门槛,社会代理机构不再需要认定资格就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然而有些地方在现实执行中,害怕社会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监管不能到位,就会造成采购当事人权力寻租腐败情形的发生,所以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索性不准社会代理机构进场。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后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不管工程建设招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不准社会代理机构进入这种情况虽少,但确实存在,这违背了《招投标法》……【详细】

 
江苏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江苏省通过制定统一标准,积极引导各数字证书(CA)认证公司、签章公司和介质公司加入全省数字证书互认体系,努力打破行业壁垒,扭转独家CA认证公司“割据”局面,杜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地一CA、一行业一CA”的乱象,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详细】
 
 
贵州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间数字证书不互认、企业重复购买多把证书等问题,建成覆盖全省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系统,实现4家CA公司、6家电子印章公司办理的数字证书在全省跨区域、跨平台、跨系统交叉互认,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详细】
 
贵州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全省一证通用
 
安徽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内容不统一、服务环节繁杂、服务流程不畅、服务质量不优、自由裁量权大等突出问题,安徽省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详细】
 
深圳市作为我国首个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将建筑信息模型(BIM)、虚拟现实(V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努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优化交易服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详细】
 
深圳市引入新技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
 
浙江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浙江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以信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信用产品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监管中的应用。【详细】
 
广州市率先研发应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详细】
 
广州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昆明市强化制度与技术供给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效能
昆明市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制度、技术供给侧和监管、服务需求侧精准对接,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效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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