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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就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明确了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六大相关事项: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落实“38号文”尤其要注意“一个十;两个四;两个三;三个二”。
须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十个问题
  •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优化采购活动应注意四个“不得”
  •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证金收退有四项注意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制定制度办法三个审查重点
  •   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
  •   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有三项要求
  •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提升透明度两大举措
  •   允许采购无关人员观摩开标。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资金支付落实两点要求
  •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
建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两个注意事项
  •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   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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