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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称之为废标。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几种情况,避免被废标我们能做些什么。
 
先来看一个案例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无异议,就会按程序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开始进入合同签署和项目交付履约环节了。如果没有质疑投诉,采购项目一般不会出现废标情形。如果出现履约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最近一个采购人遇到了左右为难的事情:一个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采购,在招标公告、专家评审、中标公告等环节,都没供应商质疑,所以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过程是非常顺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开始着手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就在这个时候,采购人的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这一资格条件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了。法律顾问认为这存在法律风险,建议采购人及时纠错,不能继续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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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和评标专家存在哪些误解会导致错误废标?
 
采购活动中因采购人员和评标专家的误解,会错误拒绝或否定投标人的投标,由此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营业执照须经过年检才有效,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效,投标人没有资格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拒绝接收密封不合格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正解是: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只要能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就可以合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提供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正解是:营业执照年检已取消,不存在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
正解是:除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而延迟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一律应当接收。
 
凡是行业资质都是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市场上存在的认可认证证书都是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书,并作为实质性条件之一。 必须由所有参加联合体的各方盖章,投标文件才有效。
正解是: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和证书均不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特别设置外,不能作为实质性条件。
正解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非强制性的认可、认证证书不是招标要求的实质性条件,招标文件也不得将其设置为特定条件。
正解是: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盖章即有效。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等,否则投标无效。

正解是: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只要看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是否提出了行政许可的资格要求。如果有,投标人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否则不能投标,此时,不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要投标人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书,投标就有效;如果没有,也不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是否有相关内容,投标人都可以经营,其投标有效。

 
这些案例都废标了,问题出在哪?
 
中标又被废标 “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作为理由吗?
A公司满心欢喜的中标了38台新能源车,却在中标公告期间被质疑车辆载重量不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载重量”在招标文件中是“非实质性条款”。经采购人研究确认,最后对此项目做了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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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公司同一IP地址报名导致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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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 该废标吗?
某集采机构组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因电力设施突然发生故障,导致评标现场断电。该项目虽然是采用电子评标,但因为投标人提供了纸质的投标文件正本,评标继续进行。后来,电力部门调来一辆应急保障车,满足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供电,使评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考虑到电力负荷,未对监控及拾音设备进行供电,长时间的断电导致该项目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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