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样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家具以及一些印刷质量要求较高的印刷品采购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出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而关于样品的提供与使用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的一个模糊地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对样品使用作了明确规范。
87号令实施后,有必要对样品使用的前提条件、样品保管、样品评审等问题加强梳理和强化,以在采购实践中使样品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样品递交、退还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递交样品并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样品是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统一存放至市交易中心指定地点,由市交易中心指定专人专管。
第四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安装、拆除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条 因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样品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样品规格、数量,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以及样品退还方式等事宜。政府采购实务中不时会出现政府采购项目因为样品使用不当引发的投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对样品管理作出了规定...【详细】
使用单位如何在兼顾大原则的前提下准确合理体现个性化需求?如何细化各项指标?如何设定评审因素?如何用好样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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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确定家具采购需求时应尽量遵循‘重验收轻样品’的原则。采购需求是采购的源头,如何精准把握采购需求已成为当前采购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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