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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这些问题你搞清楚了吗

较为复杂的项目,由联合体共同完成,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优势互补或者强强联合,有利于保障项目的实施效果。但由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法人,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联合体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缺少明确的法律实务指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涉及联合体的问题都会有较大争议。【热点文章推荐———联合体一方弃标另一方能继续签合同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详细】

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如果在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类似于"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要求的,那么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哪些项目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详情】

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两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有规定。当然,有个大前提是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可以由一方交纳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只要联合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保证金,无论是一方交纳还是多方交纳都可以。

一个供应商用两个品牌来投标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属于。不一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品牌。是否属于联合体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来界定,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打到乙公司吗

答: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成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综上所述,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成员受罚,联合体其他成员需要"连坐"吗

答:业内专家指出,连带责任只能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来说,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因此不可能约定连带责任。而现有的法律也没有哪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有连带的。目前的连带责任主要限于民事责任。所以,在联合体成员的行政处罚责任方面不适用"连带"原则。

供应商通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按哪个确定

答: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亚利聊政采(16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歧视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见到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如中央空调、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货与安装。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如果投标人是纯生产企业,不具有安装资质,则允许其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是,也有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什么时候采用联合体投标比较好呢?【详细】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详细】
 
亚利聊政采(166):联合体的一方放弃中标,该怎么办?
 
亚利聊政采(167):联合体投标和分包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分包履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中标供应商分包后仍然要对整个采购项目负责,即使对分包供应商承担的项目也要负连带责任。分包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详细】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供应商,均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为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真正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详细】
 
亚利聊政采(168):联合体一方提出的质疑应当受理吗?
亚利聊政采——往期回顾

看看作者是谁

刘亚利,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新闻专业高级职称。河南大学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双学士、长江商学院EMBA。从事财经新闻工作28年来,一直专注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思考与报道。作为我国最早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财经新闻人,她参与了政府采购立法报道,熟悉行业背景,对政府采购的体系化解读与产品化呈现有超前的见解与扎实的实践。 2001年年底,在财政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她承担起了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重任。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正式创刊,政府采购信息网同一天上线。任职社长之后事务繁忙,但她仍然钟爱对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学习研究,先后主编出版了三册《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畅销图书。

联合体投标各方须共同签章、同时公示


2011年3月份,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了一个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超千万元的网络设备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过竞争,最终,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
中标公告发出后,同样参加该项目投标的2家供应商C公司和D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在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能令其满意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投诉。同时,聘请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咨询事务多年的专业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邀请当地媒体对此事项予以全方位报道...【详情】

组成联合体要具备这九大条件!

政府采购的某些项目,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但联合体组成必须符合九个条件。

一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在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时,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就是有行为能力,或者有承担相关责任以及履行事务等方面的能力);法人是指法律规定的某部门或单位(个人公司等)组织中的负责人,有全能力对本法人名下的一切行为有负责能力的法定代表人...【详情】

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连带责任到底是什么?

联合体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遇到,特别是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大型设备安装施工中,夹杂工程机械和土建等内容,作为设备制造方不可能具有土建方面的施工资质,需要由具有土建施工资质的公司来承担部分工作内容,联合体便应运而生。《政府采购法》第2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联合体组成的方式、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形式、组成联合体的条件、联合体协议、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等,以上除了连带责任外,其他概念均好理解,究竟什么是连带责任,这是一个需要弄清楚的法律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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