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号文"开始对公告期限提要求
政府采购公告,一般包括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公告。其内容组成,最早出现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再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照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不包括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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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公告期限不能混为一谈
不管是政府采购还是政府采购文件公告,均指采购信息一经发布,其内容应立即可见,而不是在有限范围或另行收费才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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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公告期限 让相关法律文书更严谨
在采购实践中,有人认为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是同一概念,目的是为了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确定一个起始日期,所以期限设置时间应相同;也有人认为采购文件组成中本来就包含采购公告,只要设置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公告采购文件,就相应具有采购公告期限,无需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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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
笔者查阅当前网上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公告,除去少部分没有包含公告期限的项目之外(主要是一些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下一步应进行规范),其中关于公告期限的表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告期限后直接注明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另一种是注明了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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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否,如前所述,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不同,其与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并无直接关系,3个工作日的期限只要不晚于获取文件的截止时间,就不会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