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政府采购法》修订后,取消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按照"宽进严管""管放结合"的要求,财政部提出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后,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根据资格等级,而是综合考虑其内部管理、人员素质等指标。这不仅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从"准入审批"转向"宽进严管",也预示着代理机构间优胜劣汰的竞争更加激烈。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国已完成网上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共16277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可在全国各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意味着代理机构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从2015年至2018年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联动检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约占问题总数的70%左右,主要问题是编制招标文件、确定采购需求的能力不足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强化内部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控建设 打造专业化队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采购代理机构在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采购文件编制的要求、规范委托代理权限、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的禁止行为、采购项目信息公告要求、违法采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法规政策执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打造一支作风优良、忠诚干净、担当有为的高素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队伍,必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使代理业务向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