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74号令"出台后,一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管理规定。那么,哪些地方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了呢?这些规定又做了怎样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