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六种法定方式之一,也是除公开招标方式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一种方式。自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但各地的实践效果不尽相同,究其原因,主要是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具体做法不完全相同,规范化操作程度不一。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那么,如何做好竞争经谈判?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