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是质疑答复主体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将质疑提出和答复纳入范畴,同时着重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权责一致,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那么,3月1日正式实施后,该如何把握新规有关要求,并做好质疑投诉工作呢?
采购人是质疑答复主体
跨区域联合采购依据预算级次确定投诉管辖权
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就同一程序一次性质疑
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不能质疑中标结果
质疑函和投诉书要用正式范本
投诉书要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证明
未按期质疑答复的投诉,不能以未经质疑为由不受理
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不能超质疑范围
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让投诉人补正资料
非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部门
可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投诉人无法掌握的材料
财政部门应将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终止处理
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依三种情况处理
投诉成立但不影响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成立财政部门应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