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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投诉成立但不影响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根据是否影响采购结果分别处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22.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94号令对投诉处理的情形仍区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的处理,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根据其是否影响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21.投诉人书面撤诉的财政部门应终止处理

      94号令第三十条对撤回投诉做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撤回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20.三种情形下驳回投诉

      94号令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三种驳回投诉的情形:   ①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②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9.财政部门应将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由于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有些项目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才能认定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8.可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投诉人无法掌握的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诉人不需承担完备举证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可以依行政职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投诉人无法掌握的证明材料,这就事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7.投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人的举证责任,不能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6.非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部门

      原先的2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而对此,94号令第二十一条作了调整,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5.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让投诉人补正资料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这里要求财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 14.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不能超质疑范围

      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为采购文件、发布者:jincaixia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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