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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20-03-19 09:3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界定承接主体
 
  102号令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本条的承接主体较为复杂,笔者一一作出如下的解释: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我国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102号令突出指明由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不包括其中。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个层面:一是由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二是新型联合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具备条件的个人应该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均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的形式、场所和范围等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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