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20-03-19 09:3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遵循五项原则
102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笔者认为,所谓预算约束是采购人的选择服务对象不仅取决于采购人的偏好,还要受到采购人的支付能力和市场价格的限制;所谓以事定费是指干多少事拨多少经费,用这些经费来干事,然后按照要干的事来确定需要多少岗位,再按照这些岗位来聘用人员。
公开择优就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定,选择优秀主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是指采购人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商双方应保持的利益均衡;讲求绩效是指“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把政府购买服务的落脚点放在投入产出比上,使政府购买服务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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