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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应对疫情的紧急采购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20-02-15 09:4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部分地区爆发,全国各地为抗击疫情而奋战。在物资采购方面,各地纷纷加大了对相关医疗卫生防护等用品的采购力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立即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建立釆购“绿色通道”,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了政策保障。然而由于疫情紧迫,具体操作中缺乏详细的规程或细则,对采购工作中的采购方式、程序、履约、监管、评估等提出了新的问题,引发了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如何有效进行采购,尤其是如何开辟绿色通道以及选择紧急采购供应商的思考。
 
  笔者认为,疾疫必将与人共生共存,以复杂而微妙的方式影响了人类的演化。霍乱、天花、鼠疫、流感、SARS、新型冠状病毒……人与疾疫相互博弈不会是一阵子的事情,而是一辈子的事。疫情采购属于紧急政府采购之一,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必要性,今后在我国的招标采购领域中将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规程应当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更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无序性,同时做到采购更加快速、便捷。
 
  紧急采购呈现四大特点
 
  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作为非常态下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采购任务的紧迫性。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它要求采购活动尽量紧缩时间,提高采购效率。但是,采购时间紧并不意味着对采购对象要求的降低,恰恰相反,由于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社会关注度极高,对采购标的质量、数量、履约等指标或许有更高的要求。
 
  二是采购部门的单一性。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由于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紧迫性,采购主体一般是单一的,然而供应商往往不是单一的。这是由于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对象不一定是某种特殊商品,或者某单一产品需求量过大,单一供应商根本来不及生产,势必带来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难题。
 
  三是采购方式的多样化。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可以灵活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也会借鉴有关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大大缩短公开招标的等标期,也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可以大大少于二十日。
 
  四是采购方法灵活性与采购行为规范化、监管难的矛盾。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活动由于其时间的紧迫性,会根据采购时限的要求有选择地利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并开辟绿色通道。采购程序简单、快捷化,但不等于无序化。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在操作程序上强调速度,采购程序的每一环节都要求更高的效率,不能严格按照常态下的政府采购程序。但是,精简程序并不等于随意和无序,具体操作还是应该有较为规范的流程和相应的监管,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紧急采购存在五方面问题
 
  一、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范、具体操作流程、细则等缺失。《政府采购法》为紧急采购打开了一扇通向绿色通道的大门,然而,现在这扇门外的通道仍然没有完整的铺就,疫情等紧急采购活动可能还处在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无序状况中。
 
  二、选择供应商规范化不够。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由于其时间紧、任务急,采购人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极容易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造成混乱或无序,规范化不够,容易降低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效益,甚至滋生违法乱纪行为。
 
  三、采购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凭证、履约验收、后评估机制等不完整或缺失。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采购过程缺乏记录,不制定方案、履约验收无手续等。在疫情等紧急情况时,采购人也应详细完整的记录采购整个过程,记录应该尽可能的清晰、完整,并清楚地标明此项购买是一项紧急采购,并记录下证明的事实和情况,相关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存档。对于应该进行公示的采购,合同应在后续适当时机公布,并明确的注明它是一项紧急采购。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项目后评估机制缺失。
 
  四、采购监管难度大。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监管和风险防范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部门不清楚该不该管、该如何管,只能见招拆招、被动应战。
 
  五、机制较混乱、执行不统一。与常规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机制相比,目前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活动还没有形成良好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不少具体的操作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统一的执行方法。
 
  如何选择供应商成关键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所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因此,在舆情等紧急情况来临时,可以不适用本法而走绿色通道。所谓绿色采购通道就是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必须简便、安全、高效、快捷,启动不受地域、不受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约束的紧急采购机制。
 
  那么,如何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选择优质供应商,这是提高采购效率的关键所在。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程序关键在于对供应商的选择、管理、验收和后评估等。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选择、验收、后评估管理的具体步骤有以下几步:
 
  一是采购机构建立供应商选择领导小组,并组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采购经验的供应商评估机构;
 
  二是选择适当的决策方法;
 
  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验收、后评估以及诚信评价系统;
 
  四是选择诚信等级高优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紧急采购。
 
  五是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属于“特事特办”,不能无序化,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内控、监管、风险防范机制。
 
  其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就是供应商选择方法的确定和运用。选择并管理好供应商是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不仅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和效果,而且关系到采购目标最终能否实现。建立有效的供应商管理机制有助于在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效率.规避风险。只有建立供应商履约验收、后评估以及诚信评价系统才能比较客观和有效地选择出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另外,疫情等政府紧急采购也可以尝试采用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的方式直接确定。

  紧急采购不是无序采购
 
  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一般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头等的目标和核心,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强调的是高效性、灵活性,但为了保证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除了要有科学可行的方法以外,还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与风险控制。其实,在非常态下更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安全和效率。对于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监督至少应该包括审批、操作、供应商选择管理、履约等几个层面上的跟踪和管理。
 
  一、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在紧急情况下,价格上涨、欺诈、贿赂和腐败的风险更高,这可能是一个问题。要意识到这些可能性,并采取措施来防范,杜绝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损失和风险。紧急采购由于其要求高、任务急、时间紧,很容易造成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过程的混乱、无序或不规范,从而降低采购效益,甚至滋生违法乱纪。个人觉得,应建立和完善应紧急采购标准化作业制度、应急供应商选择制度、应急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应急采购评审管理制度、采购文件和凭据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监管机制、采购后评估制度等等。
 
  二、完善疫情等紧急采购立法。紧急采购应该不是无序采购。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弥补这个短板,不要等到下一次疫情来临时再面临一样的问题。近年,我国频繁发生地震、雨雪灾害、公共安全、疫情等突发事件,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也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为应对这些突发性事件而实施的应急采购活动时有发生,而且不可避免。
 
  应急采购的绿色通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明确应急采购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规范或规程,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内控、监督等执行不严、无序或执行不统一。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执行规范,具体实施起来,比较混乱和无序,监管等还需要补位。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疫情等紧急政府采购的立法研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完善各种制度、管理办法、具体监督操作规程等,有针对性地细化各项规章制度,让紧急采购行为始终有法可依,弥补短板,不要等到下一次疫情来临时再面临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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