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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是选择专家的标准 专业最重要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20-01-13 11:37: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两理由解答

    公务员可担任评审专家
 
    笔者认为,首先看下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另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公务员选聘为评审专家。但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六项条件,包括道德水平、专业技术能力、政策法规运用能力、年龄、诚信记录等方面,并要求专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有观点认为,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与国家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不符。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获得评标费用收入,相当于从事兼职,是不被允许的。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能做兼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从而得出结论:公务员不可以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笔者认为,以上看法是片面的,也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不属于兼职,领取的评审费也不属于兼职报酬。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属于兼职,这是一个误解。所谓兼职,顾名思义,“兼”的是一个职业或者职务,而评审专家参加的项目评审,往往仅是一项临时性的、发挥专业能力的活动。评标委员会属于临时性的组织,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而组建,因采购活动的结束而解散。因此,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不属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兼职工作,既然不属于兼职,领取的评审费也不属于兼职报酬。
 
    二是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领取报酬不属于营利活动。政府采购评审组织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既不属于企业性质,也不属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就其本身职能而言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而不是通过评审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专家评审费是由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支付给评审专家,并且不需要提供营业性、收费性票据。因此,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领取报酬不属于营利活动,公务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取得评审费并不属于《公务员法》及相关党纪党规禁止的行为。
 
    看重“利害关系”

    不应以“身份”为判断标准
 
    公务员成为评审专家,需要在专家库进行申报,并按照指定的要求方式经过考核,通过考核的才能成为评审专家。如果一个公务员有成为评审专家的能力,并且通过了评审专家的考核,也是很正常的。评审专家入库的标准,最重要的是看专业能力如何、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知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这些也是专家库建设的重点。除此之外的各种制约,显然都有“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的嫌疑。是人才就不该拒绝,身份不是选择评审专家的标准,“利害关系”才是标准,无论其是不是公务员,只要有利害关系就应回避。
 
    有些地方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员不应该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审专家库;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评审专家,不得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评标活动,但可以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外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等,诸如此类,这些规定是可以的,利害关系才是回避之本源。但是,“一刀切”地将所有公务员都“挡”在“专家库”外也不是良策。
 
    不要一刀切

    应吸纳更多专业人才入库
 
    目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愈来愈多,涉密项目因涉及安全性、保密性等问题,不让本系统内的公务员参与评审,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专家,或有泄密的危险。因此,与其以职业筛选专家,不如强化专家评价与评级机制建设,把资深专家选出来、用起来,而这些工作的前提,都是尽可能地吸纳专业人才进入专家库,而不是一刀切,将所有的公务员都拒绝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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