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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这两个问题你怎么看?

作者:见习记者 丁静 发布于:2019-10-14 11:4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政府采购活动日益规范成为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38号文下发后,有不少采购当事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38号文的确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有些规定有点吃不准。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相关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新成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不能受限
 
    38号文明确规定,要清理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就使得一些新成立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会遇到相关资料如何提供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年限写成“六年内”,这属于用年限的门槛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成立十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这也属于用门槛的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而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仅看供应商三年内有无违法行为,这是按照法律一视同仁的做法,不属于用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行为。
 
    在温来成看来,新成立的企业只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无重大违法记录,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些刚成立的企业,暂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只需能够说明企业刚成立即可,没有既定的要求必须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某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辩证看待

    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
 
    38号文还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列在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范围之列。
 
    针对上述规定,某财政局政府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可以继续使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在有很多定点采购,不知道是否应该取消,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
 
    业界专家指出,小额零星采购目前是允许使用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确认入围供应商的,但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定最终中标人的方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模式中,定点采购较为常见,其优势对于小额采购来说,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而且支付也比较方便,可以有效地提高采购效率。但是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如货物种类较少、竞争性较差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项目的执行,同时由于竞争性差会导致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
 
    温来成也认为,对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应辩证看待。成熟的市场是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前提,其优点是方便采购人,但这两种采购模式也有它的弊端。一年或者两三年招标一次确定供货商,但是市场和形势都在变化,确定的供货商今年是最优的,明年可能就不是最优的。所以,为了将这种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采购人应当在管理过程中多关注供应商情况,一旦发现协议或者定点采购出现问题就立即停止。
 
    “此次38号文的有关定点采购规定,对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起了重大推进作用,即只有小额零星采购只能适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对于之前适用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如果不是小额零星采购,在9月1日38号文正式实施后,就不再适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建议采用其他灵活的模式来替代。目前有很多省市都在积极探索新的采购模式来取代定点采购,如山东省今年开始尝试网上商城采购模式,充分利用了‘互联网+采购’的方式。”虞靖彬说,至于何谓小额零星采购,各省目前的标准不太一样,目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小额零星采购的标准。比如,《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9年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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