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作者:陈仕伟 发布于:2019-08-28 19:56: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采购人代表应遵从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是应尽之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综上所述,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采购单位的义务和职责,此时采购人代表是代表单位在履行公务。所以,采购人代表是不能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当然,采购人没有合适的专业人员,从外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按照聘请约定,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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