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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提供声明函后还要求额外证明材料违规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19-08-14 09:29: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易采通APP自上线以来,每天都会收到来自采购人、代理商、供应商的各种问题。近日,有人在易采通APP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只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作为判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有没有好的方法来帮助判断企业是否能否享受政策优惠?
 
    对于此问题,易采通APP上回答不一。
 
    有观点认为,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只是为了进一步佐证供应商属不属于中小企业,问题不大。
 
    但有观点则认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只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可以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其政策依据有二: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二是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认为,如果仅按照87号令的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在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后,要求企业额外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是不违规的。因为87号令只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这与认定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没有关系,评审因素是单独作为分值的,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两个概念,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政策加分,不是评审加分,要区别对待。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不建议额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来证明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在虞靖彬看来,38号文下发后,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在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后,再要求企业额外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则是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和意图。
 
    虞靖彬进一步表示,38号文的制定非常及时,确实是给供应商减了负,但要落实好该文件,应加快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为促使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高度自律,可以对中标供应商的政策加分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并将监督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中。同时,为了避免评审后产生更多争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建议国家相关部委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从而加快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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