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发布变更公告或者发布终止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需变更预算金额?
作者:陈仕伟 发布于:2019-07-24 10:57: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邀请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发布公告公开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数量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发现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需要变更,预算金额变更后有两种情形需要区别对待,应当发布变更公告或者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预算金额变更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发布变更公告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的预算是竞争性磋商公告内容的组成部分,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故此,预算金额变更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及时发布变更公告,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预算金额,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如果预算金额变更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立即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为,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如果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就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所以,预算金额变更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立即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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