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如何强化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9-04-28 08:08: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采购人有哪些职责
依据我国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活动操作的流程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的责任主要分为采购实施前的职责、采购实施中的职责和采购实施后的职责。
(一)采购实施前
1、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对于大型的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或程序。
委托采购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采购实施中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包括在采购需求中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外,采购人还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选派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在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时还可以选择或推荐评审专家。
5、回复供应商的质疑和配合监管部作好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工作。
6、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8、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采购实施后
1、签订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公告。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报备。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支付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6、绩效评价。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7、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8、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接受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职责的措施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时间不长,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改革和配套措施不到位,再加上实行委托代理制,采购人对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识不足,致使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如何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呢?
(一)出台采购人行为规范准则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者,是买家,采购人的行为影响着整个采购活动的展开,因此,应制定和出台高层次的《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准则》,从源头来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准则》应包含采购人的职责、规范,具体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中的行为规范准则。
(二)强化对采购人的培训
政府采购工作对于采购人而言,并非主要业务工作,且没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人员变动也大,再加上政府采购制度政策性、专业性强,就需要经常对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试行采购官员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门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综合性学科。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商品与价格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方面的知识。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与国际的接轨,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将逐步向规范化、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和电子化迈进。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可以试行采购官员制度。只有获得“政府采购官”这一职称的人才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包括政府采购的执行操作,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政府采购履约的验收等。
(四)建立采购人联络员制度
为了解决采购人中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问题,一级预算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科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预算单位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是政府采购的联络员。
(五)大力推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政府采购属于公共采购,它花的是老百姓的钱,最终是为老百姓服务。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设计中,只针对参与供应商,而与其“无关”的老百姓则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公益诉讼。
(六)落实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74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对于这一规定,但目前落实不够,应其出台相关规定,细化办法,让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是一种同业监督,有助于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也能让其他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人)取长补短,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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