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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竞争中性原则”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4-01 10:0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我国今年召开的“两会”当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一时间“竞争中性”这个词火了起来。结合当下政府采购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以及政府采购市场发展趋势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将“竞争中性”引入政府采购进行解读,颇具启发意义。这里的“竞争中性原则”是什么意思,可能会有人感到惶惑不解,下面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竞争中性原则”的由来和具体内涵
 
 
  纵观历史,“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上最早由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于1994年提出,后经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确认和推广,在全球范围逐渐得到认可。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确认的标准和含义看,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8方面的要求。内涵虽广,但总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国企与民企平等竞争。对政府采购各类供应商主体的一视同仁,确保它们能够平等参与竞争,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实践中孜孜以求的目标追求。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进程,既可以看作是对非国有企业的开放史,非国有企业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某些方面弥补了国有企业的“空缺”,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触角已经涵盖到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领域;又可以视为国企的改革史,国企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非国企一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竞争力。可以这样认为在浩浩荡荡的改革开放的洪流中,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政策的始终遵循“竞争中性”这一原则,努力实现国企和民企共同竞争和参与。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呈现出特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国企与民企还不能摆脱基于各种既得利益考虑的人或者集团所进行的干预行为,如某些采购人利用其自身的地位和影响,在采购需求中对民营企业增设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以外的附加条件,使民营企业则被排斥在中标或成交对象之外,必然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等市场信号失真,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不畅,以致出现“价高质劣”等物非所值现象。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对“竞争中性”原则的背离,也是对我国政府采购有序发展严重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进行,李克强总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切实遵守“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即是政府采购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也是政府采购持续进步的目标和方向。作为政府采购的所有当事人,一定要尊重政府采购市场规律,杜绝人为干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将“竞争中性”原则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行动中去。
 
 
  做好“竞争中性”原则的落实工作
 
 
  认清“竞争中性”原则后,作为政府采购的每一分子,不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监管机构和评标专家,均需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所确立的8项要求去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企业经营形式。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在我国现阶段,企业的经营形式有如采掘、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嘎啊。经营方式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相互关系的表现形式。不论任何政府采购当事人均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设置不公平的门槛,如有的采购文件只准制造商参与,不让经销商参与,一般在一些批量和协议采购中常常见到。
 
 
  二是成本确认。成本费用泛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如A企业实行的是全自动化生产,其人工成本低,而B企业实行的是半自动化生产,其成本费用肯定要比全自动化生产的高,反过来A企业产品市场销售的价格要比B企业低,其竞争力也强一些。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切切不可片面武断地认为A企业是低于成本“烂价”销售。
 
 
  三是商业回报率。商业回报率是指通过投资而应返回的价值,即企业从一项投资活动中得到的经济回报。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经常看到有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较低,有的评审专家就认为其报价具有竞争力。其实不然,以某项信息开发项目为例,C供应商的报价要比其他供应商低10-20%以上,但是其后期的运行成本,包括系统升级、安全防范等费用迭加又比其他供应商要高许多。因此,看一个企业的商业回报率不能单单就报价一个层面下结论,而应统筹兼顾,系统分析,才是科学有效的评审方法。
 
 
  四是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这主要指生产企业为采购人提供普惠性产品和服务,以维护满足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普遍需求。如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除了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需要的技术参数外,还要求提供人性化的产品,比如IT产品中的防水、防尘等要求,显示器能智能调节光感度等等,这些要求对于人身健康来说具有很大的关联度。
 
 
  五是税收中性。指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不要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建立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不能因为企业的所有制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对于平等对待国企和民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利益保证非常重要。
 
 
  六是监管中性。就是确保公正监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方,一定要公正对待所有供应商,不能顾此失彼。要象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市场监管总局时所指出的那样,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公正监管,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要加强监管,不是管死,而是管活,不是管乱,而是管优。总理讲的“管活”“管优”,其实就是依法依规实施公正监管,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做到公正监管,并形成长久的体制机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氛围才能达成,经济结构就具有自主适应市场变化的弹性,就会避免出现各种扭曲现象,实现稳定和谐发展。
 
 
  七是债务中性和补贴约束。一方面,笔者以为不能以企业的负债率作为判断企业生产经营优劣的标准,只要企业的负债没有突破负债率达到80%这道“红线”,还是要以投标文件对采购需求响不响应进行评审。否则的话就违反了债务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补贴标准要一视同仁,比如,对于企业的创新产品的补贴,不能因国企和民企之分而有所不同。
 
 
  八是政府采购。不同所有制企业均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对国内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持开放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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