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采购也要“未雨绸缪”
“非常态的紧急采购也应当制度化和系统化,以便于执行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湖南省某招标公司老总如是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紧急采购究竟该如何规范化运作呢?
执行主体应为集采机构
在浙江省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徐深义看来,既然是紧急采购,一般应由采购单位自己操作,程序可尽量简化以争取时效。如果由代理机构操作,那么听取采购单位的意见是很重要的,采购文件发出之前还需由采购单位确认。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更多的人认为,紧急采购还是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理由是,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的采购机构,在国家或者公众遇到了突发事件,急需要采购相应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责无旁贷。而且,“与采购人自行采购相比,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得更专业。”业内专家如是说。
根据需要选择采购方式
关于紧急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紧急采购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如果一定要按照单一来源的方式走,就与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相冲突。不过,王周欢认为,紧急采购可以选择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别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也可以灵活把握,以满足紧急需要。
与王周欢的看法有些相同,徐深义认为,采购方式的选择可以比较自由,“一般情况下采用询价方式较为方便,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开展谈判采购,万不得已就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浙江省杭州市的做法在实践方面印证了专家的观点。如果杭州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紧急采购物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多数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对于紧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这三种方式都是适用的。如果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要压缩发布公告的时间、投标的程序等。
具体程序可简化压缩
“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这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因此紧急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调整,也没有必要去套用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及法定程序。”王周欢说,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同时,还可以灵活缩短时间。他认为,紧急采购时不用太在意竞争问题,“都遇到了紧急情况,应该把主要矛盾放在第一位。”徐深义也认为,突发事件来临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去采购急需的物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也强调,紧急采购的标的技术规格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功能进行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操作程序上要强调速度。广东省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贾艳琛则建议,紧急采购应该开辟绿色通道,要保证速度,程序应该简化。
在强调速度的同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还提出,具体操作还是应该有个相对规范的流程。应事先对紧急采购作出明确的界定,执行机构的大体程序也该有所规范。徐深义则指出,紧急采购虽然不需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但它采购的对象一般都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是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的产品,因此,采购前还应经过一个审批程序,“要规范紧急采购的管理,一要靠细化部门预算,二要靠严格审批。”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有业界人士认为,紧急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车辆在没坏之前,我们可以事先招定点维修供应商。同理,有些突发事件没发生时,我们同样可以招应急事件定点供应商。紧急采购可以尝试采用公开选择定点供应商的方式事先确定。”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有专家建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在常态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应急所需的定点供应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紧急采购价高问题的出现,还可以实现多方共赢。比如,可以在容易下暴雨的地方事先确定排涝设备定点供应商。提前准备对相关各方都有好处——对采购人来说,可以及时满足其需求,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得到所需的物资;对集采机构来说,可以在平时就把工作做好,有效降低工作强度;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也可以从政府紧急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身份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带来相应的影响力和市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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