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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灾害时也可能有紧急采购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10-22 10:2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虽然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是紧急采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特事特办,效率第一”已经成了政府采购业内对紧急采购的共同认识。
 
  但政府采购业内同样认识到,特事特办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而行。紧急采购也需要规范有序地进行。只有规范有序,才能真正保证紧急采购取得良好成效。
 
  平时 防范以紧急之名规避政采
 
  没有灾害时也可能有紧急采购。
 
  “前一阵奥运火炬在我们省传递时,公安部门要采购安保设备和器材,我们批准了紧急采购。”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办主任曹银发说。奥运火炬传递的安保是政治任务,要确保万无一失,采购任务又很紧,进行紧急采购情有可原。
 
  但在目前进行的非灾紧急采购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紧急采购项目都很紧急,有些项目是因为采购人前期工作没做到位,事到临头了才心急火燎找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紧急采购”。
 
  “对这类‘紧急采购’,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监管,杜绝以紧急采购之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不过,不少监管部门都面临这样一个“隐情”:这类临时进行的所谓“紧急采购”,背后往往有“上级领导”的身影,“监管部门是政府部门,政府里哪有下级不服从上级的呢?”某地政府采购监管官员无奈地说。
 
  “政府采购不是监管部门一家的事情,没有领导的理解和支持,相关管理措施要推行起来是很难的。”上述官员表示。他真心希望领导理解支持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不要乱打招呼,“这样我们监管部门才能硬起腰杆,严格监管,杜绝假托紧急采购之名行规避政府采购之实的行为。”
 
  灾时 权威认定避免混水摸鱼
 
  灾情发生时进行的采购活动也不都是紧急采购。
 
  “抗震救灾采购也容易被利用。”四川省绵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王彬说。作为汶川地震中的重灾区,绵阳在紧急采购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孟虎也持类似看法,他表示应加强监管,“要尽力避免打着救灾旗号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出现”。
 
  但灾情就是命令,面对紧急灾情,该如何认定哪些项目是紧急采购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相应依据,全国各地政府根据该法成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可以承担相应职能。”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在前不久发生地震的四川省攀枝花市就采取了这样的机制。据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地震后该中心进行了三项紧急采购项目,都是根据市应急办公室的要求展开的。“紧急采购项目都必须由市应急办批准”,该名官员表示。
 
  汶川地震中,绵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紧急采购的认定机构,“所有紧急采购项目,必须由指挥部下达,领导签字确认,采购单位自己说的不算”,绵阳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科长王彬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很认可这种模式:“灾难时刻,指挥部就是特殊政府,由指挥部认定紧急采购项目是非常适当的。”
 
  到底该由谁来确认紧急采购?目前依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有待有关部门对此进一步予以完善。
 
  实施 必要流程不能少
 
  紧急采购不等于任意采购,也必须经过必要的流程。这也是业内人士的共识。
 
  “即使单一来源采购也是有流程要求的啊。”江西省采购办主任曹银发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说。在江西,采购人没有采购权,所有采购都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只有个别非常特殊的项目才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
 
  “紧急采购还是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不能变,同时也必须有符合紧急采购需要的采购方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也说。
 
  汶川地震中,绵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共同规定紧急采购必须经过采购人项目申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购销合同签订、采购人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6个必备程序,而且要求所有紧急采购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绵阳市这一流程控制相当有效,得到了业内众多人士的交口称赞。
 
  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提炼出了5个关键控制流程。“我们注意把好5个关键环节:第一关时间响应关,所有供应商必须响应紧急采购的时间要求;第二关质量标准关,所提供的货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第三关价格控制关,所提供的货物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第四关法律合同关,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签定购销合同;第五关实物验收关,中标货物坚持由采购人现场验收。”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华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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