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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李晓丽 发布于:2018-11-28 17:04: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摘要:自贸区的设立是十八大之后,党和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战略创举。2016年中央批准,辽宁自贸区也成为全国第11个自贸区。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服务业开放和金融领域创新的同时,应当加强法治环境的建设,构建多元化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是辽宁自贸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坚持优先发展民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坚定民事诉讼作为争端最终解决方式,为国内外企业提供集约化、一体化的民事争端解决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自贸区 法治建设 民商事调解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要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自贸区的设立是十八大之后,党和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战略创举,是我国新一轮改革的标志性大事。2016年中央批准,辽宁自贸区成为全国第11个自贸区。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区位布局与建设任务等。2017年4月1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辽宁自贸区)正式揭牌,它的设立是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东北亚地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在辽宁自贸区内,制度创新,不仅表现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服务业开放和创新金融领域,还包括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在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下,使司法工作坚持理念创新,跟进制度创新,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高效的司法保障。其中,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是辽宁自贸区法治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一、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的特点


  研究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应当研究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及其特点,因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应当以民事争端的特点为依据,才能达到争端解决的良好效果。民事争端,又称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辽宁自贸区的民事争端,是指发生在辽宁自贸区内,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基于与自贸区有关的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它具有与普通民事争端相同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第二,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第三,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此外,还具有与普通民事争端不同的特点:


  第一,民事争端数量庞大、法律关系复杂。从自贸区运行的实际经验来看,自贸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在大幅提升区内国际投资、贸易交易量的同时,也会催生大量的民事争端,对于民事争端解决的需求也会比较大。在辽宁自贸区内,由于区内新设企业数量的迅速增多,随之而来的,自贸区内相关主体之间、区内主体与区外主体之间的争端数量也必然将持续上升,同时,跨境投资和贸易主体在市场准入、交易规则、权利保护、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不同,进而将会引发各种不同种类的民事争端。


  第二,民事争端类型多与各大片区的产业发展特色有关。民事争端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因此,争端类型多与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相关。由于各大片区发展的产业不同,进而争端类型也会表现的相对集中,沈阳片区会以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科技等现代服务业商事争端为主;大连片区会以港航物流、金融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石化、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循环经济产业商事争端为主;营口片区会以商贸物流、跨境电商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事争端为主。


  第三,民事争端多具有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争端主体具有涉外性,以及争端主体的利益诉求具有涉外性,因此,争端解决过程中避免不了适用涉外的商事规则与交易惯例。而且,不同的争端主体具有不同的法治背景与理念,为了实现民事争端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一,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应当重点予以考虑和解决。


  第四,民事争端解决的诉求倾向于效率。法律价值包括公平与效率,在民事争端解决过程中,对于两大价值的平衡,通常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理念。但是,在辽宁自贸区内,由于争端类型多涉及商事领域的纷争,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决定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效率的要求更高,时间成本的现实利益考量明显高于普通的民事争端。而且,由于商事领域内的规范多表现为规则属性,争端解决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寻求司法公正的空间不大,因此,有条件有可能优先实现效率价值。


  第五,辽宁的自身因素影响了民事争端解决的难度。如上文所述,辽宁自贸区内的民事争端数量庞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大多具有涉外因素,这些都导致民事争端的解决难度加大。此外,辽宁自身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政府在争端解决中权力过大,社会自治空间较为狭窄,不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比较微弱,营商环境较差,导致在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方面,难度更大。


  二、辽宁自贸区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的运行状况


  任何争端的存在,都不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但争端的发生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寻求解决和消除争端的有效方法,这就是争端解决机制。民事争端也不例外,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争端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根据解决民事争端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争端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争端的处理机制分为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民事诉讼三种类型。其中,自决已经被文明社会所禁止,仅和解被保留下来,仲裁与调解,表现为依靠社会的力量寻求民事争端的解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在重要作用,而民事诉讼,作为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它是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有力后盾,一切民事争端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最终解决。目前,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彼此衔接,相互补充,谁也不能代替谁,从而体现了解决民事争端程序制度的中国特色。在辽宁自贸区内,民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表现为民商事调解、商事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实施状况主要表现为:


  (一)初步建立了司法保障的格局


  以大连为例,2017年12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大连片区实施意见》),其中包括28项具体举措,对辽宁自贸区的民事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提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2017年12月19日,大连自贸片区辽宁自贸区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这也是辽宁省第一个自贸区审判庭,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自贸区提供的更为直接与完善的司法服务的派出法庭,该法庭位于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5楼,首批派驻3名法官和3名司法助理,主要审理涉及自贸区内一审和二审的商事案件。同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业务庭和执行局,分别设立涉自贸区案件的合议组和执行组,兼办涉自贸区的其他类型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已颁行商事仲裁规则


  2017年9月27日,由大连仲裁委员会牵头研究制定的《中国(辽宁)自贸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辽宁仲裁规则》)正式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明确了辽宁自贸区仲裁机构的根本行为方式和工作内容,为辽宁自贸区提供高端法律服务保障,构建辽宁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仲裁法》的基础上,为辽宁自贸区的商事仲裁作出了新的规定。关于仲裁主体,目前辽宁正在积极筹备成立自贸区内专门的仲裁机构。当前的实践操作主要表现为,在各地仲裁委员会下设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争议仲裁庭。对于仲裁员的选择,实行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以内或者以外选择适合本争端解决的合格的仲裁人员参加仲裁,如果当事人推荐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的,需要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聘任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人员数量和应遵守的义务。关于仲裁规则:一是在保密原则下,如果争议涉及高度敏感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经过当事人申请和仲裁庭确认,还可将该信息列为机密。二是构建小额争议程序,快速裁决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三是将调解融入仲裁的全过程。四是建立紧急仲裁庭和友好仲裁制度。五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实施合并仲裁的制度。六是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庭所适用的证据规则的权利。七是赋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的撤回仲裁权。八是赋予当事人申请临时执行措施的权利。


  三、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事调解供给不足


  经过调研所反映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辽宁自贸区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中,表现过分单一。自行和解和民事诉讼是被调查企业发生商事争端采取的主要救济措施,没有案件通过民商事调解的方式予以完成。理由在于:各大片区的产业结构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专业的机构调解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原有的行业调解还无法直面涉外与国际因素的考验,因此,机构调解与行业调解,是民商事调解制度亟待发展的方面。


  (二)商事仲裁利用率低


  调研中呈现出,被调查企业选择商事仲裁来解决商事争端的较少,而这与当前国际上商事争端解决主要采取仲裁的救济措施差距较大。理由在于:第一,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商事仲裁无法满足自贸区民事争端解决的需要。自贸区的仲裁机构仍然依附于原有的仲裁委员会,有着深厚的行政色彩,管理模式采用事业单位的形式,商事主体对其信任程度不高,所以,发生商事争端时较少请求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二,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仲裁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仲裁员名册虽然开放,但仍然限制外籍仲裁员介入,因此,也限制了仲裁机构的专业水平。第三,仲裁规则不完善,难以发挥商事仲裁的独特优势。例如,临时仲裁措施制度中,仲裁庭是否也如法院一样,拥有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仲裁的实际效果不佳,影响其适用。此外,在调解融入仲裁的全过程中,调解员与仲裁院角色混同,不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难以保证仲裁员和仲裁进程的独立性,案件的保密性,也不符合调解与仲裁的发展趋势。


  (三)民事诉讼缺乏效率性


  调研中反应,民事诉讼是发生商事争端所采取的最主要救济措施,理由在于:一方面民事诉讼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突显出辽宁自贸区法院在法治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民事诉讼的效率低下,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及错误案件的再审制度,因此,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来解决民商事争端,对于自贸区追求效率至上的理念相悖,无法满足民商事争端解决的急切需求。第二,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尽管审理自贸区民商事争端的法官来自于一线审理商事纠纷的法官,但是对于案件的专业技术核心,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外因素的,法官仍然欠缺相关的审理经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三,与普通诉讼的确分化不明显,尽管自贸区审判庭集中专门审理自贸区的案件,但是在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中,仍然沿用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无法针对自贸区案件的纠纷特点来量身打造适宜的程序与证据制度,影响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


  四、构建辽宁自贸区多元化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属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中应当着力推进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争端的有力措施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自贸区的发展初期,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争端解决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提高诉讼质量,另一方应当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到争端解决体系中来。


  (一)理论基础


  第一,“成本--收益”理论是多元化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基础,经济学领域最基本的“成本--收益”分析是诉讼经济学的研究起点和理论根基。得以解决民事争端的资源力量,具有公共属性与稀缺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理应追求“成本最小化”,这是解决民事争端与化解民事冲突的基本经济目标。但是,作为争端主体的当事人才是选择民事争端解决途径的最终决策者,其自身的成本和收益才是其审视并运用该措施的关注点。该理论能够引导当事人在选择民事争端解决途径和具体措施时遵循自身利益、社会意愿以及现实社会福利最大化。


  第二,程序选择权是构建多元化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将民事争端解决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而当事人拥有该选择权,在法律层面上,正是基于“私权自治”理念在民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映。民事争端争议的是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人有权决定运用哪种方式实施自身的争端解决,有权决定由谁来实施调解,完成仲裁,有权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与仲裁协议,是否继续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争端的最终解决等。


  (二)价值选择


  第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私权自治与权利保障的根本目标。辽宁自贸区多类型的复杂争端意味着纠纷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出各种不同的利益分歧,“只有商业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生态利益等多元利益均衡,才能实现辽宁自贸区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辽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了有效地平衡各方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民事争端适当而高效地解决,从根本上预防化解社会风险,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上,应当以我国的法律为基础,适度放开对域外法律的适用,重视国外当事人的多种利益需求,进行适度的司法创新,避免因不同法治理念与实践的紧张所造成的争端解决方面的矛盾,保持适度开放的态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司法创新。


  第二,调动各种民事争端解决的资源,建立诉讼与非讼的对接平台,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本轮司法改革确立了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201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部署,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升级换代”,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我们为世界ADR发展奉献的“中国经验”。辽宁自贸区在构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应当遵循多元化的司改方向,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的争端解决方式,鼓励自贸区的企业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实现诉讼与非诉的有机结合。通过各项制度的优势,吸引当事人自主地做出选择,搭建好制度运行与衔接的平台,使得各项争端解决方式,在成本与收益之间实现良性衔接。


  五、辽宁自贸区民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法治建议


  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是法律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内容,构建多元化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是辽宁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主要内容包括:(1)WTO成员国之间发生的国际贸易争端,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2)中国与东盟国家地区之间发生的双边贸易争端,可根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协议》适用协商、民商事调解和仲裁;(3)通过双边、多边条约、协议与非WTO成员国或东盟国家、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及“一带一路”合作关系,多数并没有建立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自主选择民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争端;(4)在辽宁自贸区内,基于争端发生地、合同签署地、履行地、主体所在地等发生的商事争端及其他争端(消费、物权、劳动、行政争议等),可选择协商、民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为此,辽宁自贸区的民事争端解决工作,应当引导当事人,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了解各种争端类型,适当地采用最为适宜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当坚持优先发展民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替代性)形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坚定民事诉讼作为争端最终解决方式的基础性地位,为国内外企业提供集约化、一体化的民事争端解决的司法服务。


  (一)充分发挥民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建立职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


  在辽宁自贸区内,应当依托于由商会负责或者专业人士组成的民商事调解组织。坚持以自愿、合法为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实施调解,意图通过互谅互让,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一方面,充分挖掘民商事调解的资源和力量,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国际贸易等领域,发展完全市场化运行的民事商事调解组织;另一方面,鼓励律师、专家、中立评估进入到民商事调解领域,建立职业化的调解员制度,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社会贤达人士等人员参与民商事争端化解。探索建立调解员工作的激励机制,使其成为社会公益事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设立具有国际化水准、示范性价值的职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是发展民商事调解机制的必然选择。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职业化”商业调解机构的特点,尊重交易惯例和市场规律,强调争端解决的成本效益平衡。调解员的选任应当由相关专业人士担任,同时可以吸纳贸易伙伴国家、地区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还应当重视商会的作用发挥,商会以其公认的自治程度,其所主持的民商事调解,在国外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国外市场经济争端的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辽宁自贸区应当借鉴此做法,逐步规范和鼓励相关领域内的商会发展,逐步引导商会参与并主持专业的民商事调解。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事仲裁体系、推进仲裁方式的行业化和专业化


  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事争端解决体系,一方面要求坚持对原有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机制转变,改变其事业单位的属性,使其向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转变,在管理模式上,实行公司化运行;另一方面应当积极着手构建自贸区独立的仲裁机构,这是发展商事仲裁的必要前提,围绕三大片区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各自发展要求的独立仲裁机构,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仲裁机构管理模式,设立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对仲裁机构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督等职能的有效管理。此外,还可以吸引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入驻辽宁自贸区,通过竞争,提升仲裁能力和运行效率,同时,也可以加大仲裁员之间的相互培训与交流,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推进仲裁方式的行业化和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仲裁人员的专业性方面。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趋势,商事争端的解决应当专注于各自所属的专业领域,针对自贸区的发展实践来看,出现的新型争端更加要求仲裁业实现行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要求。一方面,通过提升仲裁人员的优质化,实现专业化发展,根据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其首例案件的合议庭中,首席仲裁员就是由具有英国和澳大利亚双重国籍的仲裁员彼得·科恩担任,其拥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的解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名册之外的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外国仲裁员加入仲裁机构,以提升仲裁人员的优质化。另一方面,通过创新仲裁模式的信息化,实现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可以依靠互联网的高科技,将传统的仲裁模式与互联网技术联系起来,以达到迅速处理争端的目的。“中国在线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建立在线仲裁机构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供其选择,有利于凸显商事仲裁优势特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增强法院审判机制、发展法院附设ADR


  民事诉讼作为民商事争端解决的最终选择,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法院应当发挥其应有的协调调动作用,完成各种解纷类型的协调发展。一方面体现在沈阳、大连、营口三大片区的司法联动上,另一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与民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协调上。


  首先,三大片区应当在辽宁省高院的统一指导下实现联动,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审批权限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对自贸区涉及投资、贸易等典型案例,应强化指导性案例制度实现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内在统一;对于外国法律的适用,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对准据法进行查明和解释;充分保证彼此裁决的异地执行效果,共同建立异地执行的程序规范,明确协作执行的事项,建立异地执行协作信息网络等。


  其次,辽宁自贸区法院应当通过法院附设ADR的方式建立诉讼与非诉讼争端解决的对接平台,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民商事调解的效力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司法审查制度解决仲裁机构裁决的公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司法解释,设立执行、调解、公证密切联系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法院临时性救济措施以及执行的力度,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以此形成制度合力,提高解决效率。


  针对辽宁自贸区纠纷解决高效性的诉求,发展在线诉讼的审判机制成为必要。目前,我国南方地区的部分法院,已经建立了智慧法院的形式,辽宁自贸区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在线的民商事争端解决平台,促进各类民商事争端解决方式的跨界融合,引领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向现代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转变,满足时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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