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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需要多样化的PPP模式

作者:曾勇 邱怡欣 发布于:2015-08-18 14:56:37 来源:人民邮电报

  如今,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务”已成为政府转型的必经之路。同时,PPP模式的推广更是给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也为运营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互联网+”的推动下,政府在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治理能力和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这对“互联网+政务”系统的软硬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用合适的PPP模式,可将电信运营商超大规模云计算中心、物联网基地、大数据开发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技术优势与政府规划、协调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减少政府的建设投资,增加运营商的企业效益,并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然而,PPP模式是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总括性概念,其中包含众多的具体模式。由于各种PPP模式的运作方式及合作关系等存在差异,因此在“互联网+政务”的不同领域,必须结合其运营特点和产权安排来选择合适的PPP模式,才能达到PPP模式应用的“物有所值”目标。

 

  量体裁衣,不同“互联网+政务”领域适用的不同PPP模式

 

  “互联网+政务”旨在以互联网升级改造传统产业为背景,将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逐渐深度融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其发展过程中,鉴于不同领域的目标对象、业务内容、开放程度和对安全的要求都不相同,所以,量体裁衣地针对不同领域选择适用的PPP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政府业务的三大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相互之间的互动,构成了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公众、企业对政府和公众对政府这五个不同的却又相互关联的领域。

 

  ——政府对政府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主要涉及政府内部的政务活动,如信息处理、政府之间的通信系统和政府内部的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执行信息系统等。由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动通常涉及国家保密信息,对其信息安全、抵御攻击、系统安全和即时修复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因此在建设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联网+政务”系统时,应为其建造政府的私有云,并且政府必须拥有其所有权,以实时管控私有云的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避免国家信息泄露。

 

  在“互联网+政务”的政府对政府领域,建议使用PPP模式中的外包类。针对已有的私有云,可根据需求选择服务外包或者O&M(经营和维护),以应用社会企业的技术优势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对于待建的私有云,则可以选择DBO(设计-建造-经营)的模式,由政府来投资建设并自始至终拥有其所有权,社会企业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参与建设。可保证政府在全过程拥有其所有权的同时,社会企业的提前加入使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建设更加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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