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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树摘杨梅坠亡,景区不应该赔偿

作者:张雷锋 发布于:2018-05-31 16:53: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最近网上有篇热文: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花都区法院判决景区有错,赔偿5%,即45096.17元。


  私采别人的杨梅摔死了,别人还得赔钱?这一判决颠覆了大家的基本常识和判断,因此很多读者纷纷表示:你把我都气笑了。


  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景区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


  首先: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扩大。


  2、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村委会提交的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景区确实存在不少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3、故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在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一审判决涉事的村委会应向死者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站不住脚,逐条反驳如下:


  首先:1、景区的杨梅不能擅自采摘,这是起码的常识,因此景区没有义务为观景者采摘杨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2、死者应当是附近过来游玩的村民,不是旅游活动,不适用《旅游法》;即便按《旅游法》来看,《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而本案吴某在景区散步不是旅游经验者组织的旅游活动,杨梅树不是旅游相关的设施、设备,只要游客不爬树摘杨梅,杨梅树完全不可能危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上述《旅游法》第八十条完全不适用本案。


  3、爬树摘杨梅有可能摔下来,这是生活常识,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应当知道,景区没有义务予以提醒。


  其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第5.3.3条“旅游安全”部分要求:3A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法院认为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国家标准要求设立医务室,但是没有要求24小时均需有医务人员值班;虽然被告没有设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但即便有预案,也不能保证预案的内容就是24小时有医务人员值班,因此是否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与下班后原告受伤能否得到及时救助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花都法院的判决理由完全不能成立。本人也理解法院的难处和苦衷,可能想对死者家属适当安抚,求得较好的社会效应。但是法院不能不顾原则,以违法为前提。当法院的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成为笑话的时候,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有可能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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