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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施行半年,关于资格审查采购人都清楚了吗?

作者:尹君宁 发布于:2018-03-23 11:05:57 来源: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其中所作的重大调整之一,就是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责,由原先的评标委员会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时面对这一重大调整,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普遍在感觉自主权扩大、责任更重的同时,也有些不知所措,不知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从何审起。87号令经过近6个多月的落实执行,不少采购人单位不断摸索、借鉴、取经,在自我提升中对资格审查这项工作渐渐有了“感觉”,但仍存在一些疑惑,比如可否委托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围?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谈谈看法,供业界参考。
 
  资格审查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不能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首先,87号令第44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用“应当”说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职责而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其次,在87号令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五项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评委会评标是对投标人进行主观的评审判断给出结论,并没有一项职责是审查投标人资格。这就意味着评标委员会不负责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也没有权力和义务审查。
 
  再次,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强调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法定责任,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委会难以现场调取外部证据核实资料真伪
 
  在招标工作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很多,有的内容还需求助调取外部的证据和查询数据。有的时候一个项目有几千家供应商投标,审查资格需要几个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的有限时间内很难完成。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可以利用自身条件更好完成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查询证书的效力等。由此可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现实需求!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组成相互监督的联合审查小组
 
  依据87号令,采购人工作人员可以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也可以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一定比例共同组成联合资格审查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得采购人的委托授权后,可以由自己的工作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联合资格审查小组的形式,因为不仅可以提高审查准确率,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还可以邀请专业律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组成资格审查组(如果涉及某些事项的效力认定问题,最好有律师参加)。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投标人资格如何审查?--16个方面
 
  投标人资格审查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 <http://lilun.caigou2003.com/recijiedu/2539166.html>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从以下16个方面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方面的审查。
 
  1.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的许可证书等;如果允许公民个人参加投标的,还包含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2.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项目,审查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许可证。(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3.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报告。如果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看报告的结论是否表明投标人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4.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的纳税证明材料,审查投标人的纳税申报表。
 
  5.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据。
 
  6.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必需的设备,从设备是否自有、租用、与招标项目的规模相符合的方面审查投标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
 
  7.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参与项目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投标人的专业证书证明材料。
 
  8. 依据项目要求、采购人对投标人的特殊资格条件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审查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
 
  9.通过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有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
 
  10.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记录。
 
  1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投标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情况、出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同时通过投标人自己的网站来了解其组织架构和投资管理关系的情况,判断是否有关联企业参与投标。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1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①组成投标联合体的各企业资质必须符合以上条款。②投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③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审查投标联合体的联合投标协议。对所有联合体的资质、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13.采购人方面应当审查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权限,即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情况。
 
  14.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特定资格:①服务承接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应是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据分类标准和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审查。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服务承接主体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③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的特殊限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
 
  1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优惠享受中小微政策条件。①审查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财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的情况,是否与中小微企业标准相符。③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16.资格预审后投标人资格是否有变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对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资格是否有变化进行审查。已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比较资格预审时投标人的资格情况和投标时的资格情况,已经变化的部分,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无变化的部分,可以不再审查。
 
  资格审查结束后还需履行哪些程序?--公示结果,对于未通过的说明原因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出具“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并提交采购人及主管部门。同时将“资格审查报告”公示,说明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尤其是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原因,并且签字存档。
 
  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且合格投标人3家及3家以上的,可以抽取专家,评标。没有异议且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能评标,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查找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如果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改正后继续发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
 
  资格审查出现错误该如何纠错?--分时间节点差异化处理
 
  如果资格审查错误必须重新审查并纠错。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应当重新审查,并视重新审查结果予以分别处理。
 
  (1)评标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继续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处理。
 
  (2)评标结束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处理。
(作者单位: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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