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未按采购单位意愿打分怎么办?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8-03-23 09:50:47 来源:
案例回放
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预算1000多万元。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 7人组成(6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委托张先生为采购人代表,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张某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前来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排名;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共5家投标人A、B 、C、D、E前来投标,并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在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过程中,6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的性价比最高,服务方案和人员配置也最合理,B公司次之,评审专家的打分普遍A公司最高,且A公司的得分比B公司得分一般高2-3分。可是采购人代表却把A公司分数打的最低,B公司分数打的最高,两者差距19分之多。结果汇总后,B公司总分超过A公司1.5分,B公司得分排名第一,A公司第二。
采购中心组织人员提醒评委对打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现象进行复核,评标组长遂组织复核,并对采购人的打分进行问询。采购人代表合理回答了问询,专家也一致认为采购人优选B公司,虽B公司虽劣于A公司,但总体尚可,因此专家最后就认定打分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最后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但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时,采购单位对于该中标结果不予确认,并向集采机构递交了理由,即:采购人代表张某属于单位的委托授权代表,应当按照单位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打分,单位集体审核意见是A公司最好,打分至少应当体现单位的意见,把A公司的综合得分打最高,至于A公司能不能中是评委的事。所以采购人单位认为,张某作为单位的授权代表,其此次打分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意见,纯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不予确认该结果,建议重新评审或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人。
问题引出
1.采购单位派出的代表未能按单位意愿打分怎么办?
2.集采机构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专家点评
一、受托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意见未体现采购单位意愿怎么办?--两种观点
集采机构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人单位同其委托授权的代表之间出现的意见不一致、采购人对由于其授权代表促成下而产生的结果不予确认,该怎么处理?业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倾向。
观点一:评标组织过程无瑕疵,采购单位与张某的委托代理纠纷应另案处理,若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结果即视为确认中标结果。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68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另据87号令第64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需要有法定理由支撑才能变更采购结果,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评标结论。
其次,从评标的组织过程来看,采购人代表张某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范围是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前来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此从评审过程来看也是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瑕疵的。但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买方或最终用户,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方给予了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的权利。但至于本案例中采购人代表张某未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打分,这就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了,由采购人和张某另案处理。
观点二:采购单位的诉求有其合理性,张某在评标过程中“自定乾坤”的行为未体现保护采购人自身权益的制度设计,集采机构应对此予以理睬。
根据87号令第68条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本案例中,采购人说明了理由,而且没有超过5个工作日,所以不能视为采购人已经确认中标结果。也就是说,集采机构应当对于这个问题予以理睬和处理。
客观地讲,本案例中6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最佳,采购人集体意见也是A公司最佳,只是张某一人定乾坤,把B公司和A公司差距拉开,以至于B公司以微弱的得分优势中标,如果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允许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式评审,那结果就是A公司中标。
采购人代表是指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采购人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采购人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采购人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张某没有代表单位的意见打分肯定存在过错,因此要求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人似乎也有合理性。
二、集采机构到底该怎么处理?--报监管部门
多数业界人士认为,鉴于本案例比较特殊,相关法律法规也还属空白状态,也确实涉及了采购人自身权益的问题,因此建议集采机构报监管部门处理。基于这一案例,业界人士认为以下4个方面的启发应予重视。
①在实际操作 <http://caozuoshiwu.caigou2003.com/>过程中,有部分采购人并不了解参与评审的含义,不知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派了无法代表本 <http://lilun.caigou2003.com/recijiedu/2015-02-06/2614.html>位意见或者没有评审能力的人员参与,结果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赋予自身的权益付诸东流。因此,采购单位在派出代表参与评审时,务必谨慎确定人选,派出合适的代表参与评审。
②建议在适当时机修改中标候选人的产生规则,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分值,这样可以避免“一人定乾坤”的情况出现,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③目前实践操作中较难把握和认定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况,希望尽快出台一个衡量和认定的标准尺度。
④对于该案例究竟该如何处理,业界肯定还是有争议的。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探讨,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严格执行。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参照工程招标采购中的定标规则,修改中标人选取规则,允许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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