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须“三统一三不变”
政府采购不等同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能简单化,不能一并了之,而应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根据自身特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坚持"三统一,三不变"原则,即:统一运作模式,法律地位不变;统一现场管理,监管部门不变;统一操作平台,专业队伍不变。
十年改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政府采购队伍不断壮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政府采购事业在创新中持续发展,政府采购效益在规范中快速提升。全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已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政府采购已处于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期。
伴随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省、市、县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在逐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各地没有统一划分公共资源交易的范畴,大多包括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使用权拍卖、产权交易以及其他事项的集中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推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进程,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统一操作流程,统一管理平台,强化监管机制,已势在必行。与其他改革创新举措一样,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立必将推动相关工作全面发展。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不等同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能简单合并,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根据自身特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坚持"三统一,三不变"原则。即:统一运作模式,法律地位不变;统一现场管理,监管部门不变;统一操作平台,专业队伍不变。
统一运作模式 法律地位不变
各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大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权交易、产权交易等招标、采购、拍卖活动,全部纳入交易市场,实现交易事项与办理、交易操作与服务、交易过程与监管的集中统一。这些交易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重视市场竞争--土地矿产权交易等通过充分竞争体现公共资源的真正价值,而政府采购是通过充分竞争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是,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比,政府采购还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的神圣使命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在发达国家,政府往往通过控制采购的方向、数量、结构来调控国家经济发展,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市场购买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以在行政管理、办公场所、开评标场地等方面融为一体,统一运作模式,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但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应随意改变。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承载着不同于中介机构的职能,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做好、做大政府采购是其职能之一。"非营利事业法人"的属性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不受营利性支配的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是其核心目标。政府采购作为联结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企业的桥梁,具备"阳光透明"的特点,目前各级集采机构已经实现了程序完备、过程透明、政策落实、效果满意的要求。与其他行业机构相比,集采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程序、电子采购系统、防腐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具有明显的独特性。
统一现场管理 监管部门不变
各地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同时,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负责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交易人员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等情况的监督。各地还通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标准化建设,来完善电子监察功能,丰富监察手段,构建诚信交易体系,全面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对服务大厅、开标室、评标室等交易场所进行电子监控,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接受统一现场管理和监督是切实可行的,但对政府采购的行业监管仍应由财政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严格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全面考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十年努力,形成了一系列科学严谨的监督管理办法,积累了一整套富有成效的监督管理经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阳光发展,其法定的监督管理主体地位是不容改变的。
统一操作平台 专业队伍不变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建设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是公共服务领域生产关系的一次深刻变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通过开发建设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网上综合管理,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交易业务全部在网络上运行,实现网上审批、电子招标和评标、数据管理等功能。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将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结果公示等向社会公开,实现交易过程的网络化和公开化,有效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在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应与之保持一致。政府采购项目从接受委托到评审结果公示,全程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操作平台,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化 。
但有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在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的同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只提供服务平台,不办理具体项目交易操作业务,各种操作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则值得警惕。如果集中采购机构不办理采购操作业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谁组织实施就成了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要求,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日益壮大,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11年底,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约有1.6万从业人员,完全应该继续发挥其专业队伍优势,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全国十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亿元的绝大部分是由集采机构实现的,实践已经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技术和商业风险,提供一系列无偿服务,促进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集采机构的优越性。而社会代理机构是以收取代理费赢利而生存的,往往为了争取更多代理业务而无原则地迁就采购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必须坚持"统一操作平台,专业队伍不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