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乱收费违反165号文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5-08-01 10:48: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政府集中釆购机构。如果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作为一个集中采购机构,那么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以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平台是绝不能收费的。
从目前各地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收费的市场平台。它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是一个独立的、具有事业法人的、非盈利性的机构。
改革创新是对的,但改革创新不能违法。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有些地方不顾上位法的规定,去做违反法律的改革创新,不管这种创新是谁搞的,都必须加以纠正。
财政部于2014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时,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等。
《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通知》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是一个如何使用好财政资金的采购平台,也是财政资金执行运作的中间环节。它和国库支付中心共同组成了财政资金支付的重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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