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宜具体操作项目
编者按 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组报道中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交易中心应如何定位?财政部门该履行什么职责?集采机构走向怎样?这些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在财政部出台的新规定中,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解答?本期刊发业界专家、学者的看法,以飨读者。
主题:交易中心定位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嘉 宾
孔 刚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徐 进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卢 勇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金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孔刚:从财政部的新规定和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徐进:交易中心多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并受政府采购的启发,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
招投标中心过去的定位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场所和服务,现改为交易中心,内涵、外延不能模糊,定位也不能改变。
马正红:成立交易中心是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定位应该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即为进入场所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交换活动是市场的基本内容。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换的场所,也具备市场的基本功能。例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均等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反馈;为公共资源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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