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大亮点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07-31 16:1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六年酝酿,数易其稿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实施细则,实施条例有多个亮点。可以预见,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亮点一 彰显了法治精神
 
  坚持依法采购。条例共九章七十九条,全面承接政府采购法的基本体例,弥补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缺失的不足,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条例借鉴了多年来政府采购实践层面的经验教训,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增列了34种违法情形,明确了各个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相关问责追究机制,从制度上引领依法采购风尚,通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
 
  亮点二 彰显了阳光理念
 
  条例彰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阳光理念,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涵摄采购各个关键环节,从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到公告采购中标结果、采购合同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关键环节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实现了采购法治建设的新突破。
 
  亮点三 强化了需求管理
 
  为破解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条例一改以往重中间轻两头的状况,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另外,还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包括确定采购需求在内各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合同标准严把履约验收关,减少违规操作空间,切实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吸纳了近年来各地政府实践中改革创新成果,不仅务实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还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条例》中明确规定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使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亮点四 扩大了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范围,将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和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都纳入财政性资金范围。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都纳入政府采购。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含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纳入了工程采购范围;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首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细化了服务性采购类别。明确了以项目资金占有比例界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强化了工程的政府采购适用性。政府采购工程时,招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如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应当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罗道胜)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