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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需求制定三大关键

作者:陈兵 发布于:2018-03-06 16:38:05 来源:
   采购需求既体现了采购人的个性化要求,又承载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属性,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近期财政部87号令的颁布实施,长期以来一直比较模糊的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落实到了采购人身上。实践工作中,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常感到无从入手,在此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采购人需求管理提出三点建议。
 
  一、严格落实政策功能
 
  现实工作中,部分采购人由于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在采购工作中不敢积极围绕项目特性科学制定采购需求,导致采购效果与工作需要事与愿违,严重影响工作开展。
 
  采购人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目标。同时法律还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的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避触法律法规红线
 
  采购人在需求管理中,一方面要结合预算编制、资产配置标准、市场调研情况、单位工作实际等提出采购需求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另一方面要牢牢把握法律界限,不能触及需求管理的法律红线:①不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③技术、服务等要求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④不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⑤采取统一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⑥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三、慎用各项资质门槛
 
  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要注意六点。
 
  一是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设置,要避免有倾向性。
 
  二是不能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是不能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项目。
 
  四是业绩、奖项加分不得将特定等级、特定部门、特定地区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五是慎用不可替代性条件(专利、商标、品牌)。
 
  六是根据项目特性,合理设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具体来讲,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时,采购标的应实现7个方面内容:①实现功能或目标;②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等;③满足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④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时间和地点;⑤满足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⑥验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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