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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投诉成立财政部门应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21: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在实务中要对“废标”和“无效投标”加以区分。废标情形应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依法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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