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投诉成立但不影响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20: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根据是否影响采购结果分别处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应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四种情形,均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其前提条件仍是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且产生出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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