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19: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94号令对投诉处理的情形仍区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的处理,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根据其是否影响采购结果进行处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形相关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依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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