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三种情形下驳回投诉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17: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94号令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三种驳回投诉的情形:
①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②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由于受理时间短,一般受理时基于形式审查,而在受理后进行实质审查,如实质审查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投诉,这是完全必要的。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