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财政部门应将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16: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由于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有些项目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才能认定相关事实,难以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而此次94号令对于“所需时间”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并应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如未尽告知义务而扣除相关所需时间,将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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