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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13: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人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投诉人投诉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那么,该如何理解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呢?在财政部2017年年底发布的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其中在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中,对有关举证责任作了精辟的论述,即: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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