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非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部门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12: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先的2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而对此,94号令第二十一条作了调整,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这一调整符合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在实践中较为困难,且投诉人也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部门重新投诉,有管辖权的部门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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