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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期质疑答复的投诉,不能以未经质疑为由不受理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3:07: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对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投诉应当受理,不得以未经质疑为由而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受理后可以责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也可以对质疑事项依法进行处理,根据94号令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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