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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应商六种情形下的质疑不合规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12:54: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是质疑的主体、事项不合规。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也就是说,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负责答复质疑;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答复质疑。而质疑事项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能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而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时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提出质疑,这是不对的;质疑事项也不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结果存在的问题,而是对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这些都是因为供应商分不清质疑的主体和事项导致的。
 
  二是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94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采购实践中,个别供应商只要自己没中标,就会认为采购结果有问题,采购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以推测或假想的理由提出质疑。
 
  三是法律法规适用不正确。比如,明明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供应商附上的法律依据却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或者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是质疑函不合格。94号令第十二条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的质疑函的六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质疑事项及相关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在采购实践中,往往有供应商或者不提交质疑函,或者提交的质疑函形式和内容五花八门:有的连质疑函的标题都没有;有的不写主送单位、质疑日期;有的对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以及质疑的事项和请求也搞不清楚;还有的质疑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
 
  五是没有提交证明材料。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有的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仅提交一份质疑函,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是虽然有书面材料,但与质疑的事项和请求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事实依据,牛头不对马嘴。
 
  六是就一个问题反复进行质疑。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也就是说,采购文件不允许针对同一问题多次质疑的,供应商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就只能一次性提出。揪住同一个问题反反复复多次质疑的现象有望因此得到缓解。《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督管理部? <http://lilun.caigou2003.com/recijiedu/2365671.html>投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不向财政部门投诉,而是反复提出同样的质疑,这样的质疑也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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