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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认定会遇到哪些问题?

作者:秦勇 倪剑龙 发布于:2017-12-22 08:11:06 来源:
 
 
  1.在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者提供不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应当交由评审专家认定不足三家呢,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认定?
 
  答: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采购人只有权利进行资格审查,而在资格审查阶段,也只有认定投标人是否合格的权限职责,没有对投标人涉及提供同一品牌产品家数的认定权利,因此仍应当交由评委认定。
 
  2.如果必须交由评审专家评审,那明知不足三家,仍交由评委评审,请评审专家评审的意义何在?
 
  答:表面上看起来,评审专家只需要不到三分钟就可判定出投标人不足三家并废标,但笔者认为,此时评审专家仍应当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结合87号令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质上应当作一个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认定。评审专家的认定可以作为监管部门批准转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为下一次采购提供合理化建议。
 
  3.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答:该规定针对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规定来的,指的是有效投标人按一家计算,因为最终有效的只保留一家,其他同品牌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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