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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供应商随机抽取由谁来实施?

作者:佳境 发布于:2017-11-21 08:09:45 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了邀请招标供应商的三种产生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那么,在此笔者想探讨的问题是:邀请招标这三种方式的供应商产生过程该由谁来实施操作?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供应商产生方式,实施主体均应当为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至于究竟该由两方中的哪一方来实施,需要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来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关于供应商产生时随机抽取的程序和措施,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可,但需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抽取的供应商要达到3家以上,备选的数量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二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不能“屏蔽”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三是有现场监督,且要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四是有书面记录;五是有档可查,随釆购文件一并存档。
 
  在此,笔者想对实践中认为“随机抽取不好操作”的个别问题谈谈看法。笔者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就要严格按照执行,不能有任何地变通或是添加程序。关于供应商的产生,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很明确,严格执行即可。维护法律尊严,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政府采购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所谓的“随机抽取不好操作”,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分析“不好操作”的背后是否有懒于操作或不愿担责的原因在作怪。
 
  另外笔者还想补充一点,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是釆购活动记录中必备的。这里的“邀请”,包括邀请招标邀请供应商,做好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这是要做经得起时间、实践监督检验的高品质政府釆购项目的基本要求。
 
  关于随机抽取“书面记录”,要记录什么?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写明采购项目的名称、釆购方式、供应商产生方式,符合条件的备选供应商名单数量,拟抽取供应商数量、抽取方式、抽取人、抽取结果、监督人。必要时,要在监控录像下抽取,并随记录一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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