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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品牌不同投标人的有效性?

作者: 杨林萍 发布于:2017-11-09 16:12:45 来源:
   针对多年来一直困扰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问题,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给出了权威答案。87号令根据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在第三十一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明确了不同评标方法下的操作处理,还明确了非单一产品采购中核心产品同品牌投标时的处理认定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那么依据87号令精神,具体该如何认定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的有效性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
 
  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将条件缩小到只要是相同品牌即视为一家,并对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有效性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项目采用的不同评标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方式,为采购人员提供了具体细致的操作依据。下面根据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参加评标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然后按报价高低进行合理认定。比较所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的报价,其中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投标人,参加评标。此种方式非常直观,容易操作,较少发生争议。
 
  但同时,如果报价相同,如何处理?按照87号令的规定,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这就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可能出现报价相同的问题。为便于项目采购实践中的操作,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报价相同的同品牌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采用的方式,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此种方式最容易引发争议,对于随机抽取的具体环节,87号令未作明确规定,未进一步细化,缺乏相关操作流程。随机抽取,虽然能确定参加评标的投标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隐患。此种方式应为一种辅助性手段和临时措施,不建议广泛采用。
 
  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同品牌投标人获推荐资格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次,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人全部参加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评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享有中标人推荐资格。如果同品牌投标人的评审结果得分相同,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因此,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可能出现的评审得分相同的问题。为便于采购实践中的操作,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应引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足够的重视。
 
  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采用方式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有利有弊,“利”,可以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弊”,增大“暗箱操作”的风险性,因此,随机抽取制度的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非单一产品采购--确定核心产品后参照两种评标方法的操作规定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该先行确定核心产品。
 
  确定核心产品的主体是谁?如何确定核心产品?确定的依据、方式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比较关注。
 
  根据87号令的规定,确定核心产品的主体是采购人。确认的方法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通俗的讲,核心产品应当是采购金额占比较大,较为重要的产品。
 
  如果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如何认定其有效性?按照87号令的规定,应根据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来认定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的投标有效性。
 
  法规直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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