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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PPP微论坛”第三十四期:此心同鉴,此志共勉

庄芮 杨超:用好PPP模式,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作者:庄芮、杨超 发布于:2017-10-23 17:00:37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道PPP

  此心同鉴,此志共勉
  ——运用PPP模式助推“一带一路”倡议


  公元前139年,张骞出使西域,“使者相望于道,商旅不绝于途”,此番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破冰之旅,被史学家司马迁誉为“凿空之旅”。如今,世界挑战频发,风险日益增多,中国承接了千年前的流风余韵,掷地有声地给出了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一带一路”倡议作为解决当今世界局势的一条解决之道、破局之道,体现了中国崛起后的天下担当。泱泱大国的智慧与气度,凝结为“丝绸之路”上一颗璀璨的东方明珠,巍巍中华的胸襟与魄力,开启了新纪元下一次意义非凡的万里征程。如今,“一带一路”倡议已从愿景变为现实,政策沟通不断深化,设施联通不断加强,贸易畅通不断提升,资金融通不断扩大,民心相通不断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将在推动世界体系的陀螺仪向东方靠近的版图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带一路”倡议秉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更广的舞台。“共商”促理解,突破地域限制的合作更需相互理解,求同存异,PPP模式的法治精神与合作精神,为各方提供了一套灵活且有序的洽谈思路与共事模式。“共建”提效率,将资源禀赋不同的各方凝聚起来合理分工、分担风险,是PPP模式的重要原则和追求,践行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精髓。“共享”增实惠,通过PPP模式将社会资源有效分配、有效利用,实现国内与国际对接,政府与市场合作,推动沿线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不断提升,更践行了“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的深刻道理。本期“道PPP微论坛”探讨如何运用PPP模式更好助推“一带一路”倡议,携手迎接“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康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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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庄芮、商务部研究院杨超:
用好PPP模式,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庄芮
  商务部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杨超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PPP模式的实质,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引进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并利用社会资本的优势,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分担。我国近年大力推广PPP模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5月转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此后PPP项目呈爆发式增长。


  PPP模式能够有效整合政府和民间力量,综合发挥各方优势,因此不仅适用于我国国内建设,而且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项目合作中同样大有用武之地。


  一、PPP模式体现“一带一路”建设理念,市场潜力巨大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近年来,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日趋密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突出,潜力巨大。


  PPP模式可以弥补基础设施资金缺口。据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估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每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超过一万亿美元,而沿线大部分国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有限,甚至有些国家政府债务居高不下,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采用PPP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基础设施项目,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


  PPP模式的核心特征与“一带一路”建设理念高度契合。PPP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平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通过约定的利益分配机制共享项目成果,通过构建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风险的最佳分解和最优应对。这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共商、共享、共建”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将PPP模式用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实现我国与沿线国家同舟共济、共谋发展,使“一带一路”倡议落到实处。


  PPP模式有助于发挥市场作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和质量。PPP模式调动了社会资本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管理、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有助于提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提升相关国家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将PPP模式逐步推广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助于调动市场力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改善当地投资效益。


  二、扎实推进PPP模式,多边机构先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


  如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是在“一带一路”沿线推广PPP模式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资金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收益相对低的特点,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落后,法制体系有待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PPP项目能否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社会资本往往望而却步。


  鉴于此,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实施PPP模式,宜采用“多边金融机构先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的推进步骤。


  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参与将很大程度上带动社会资本的进入。无论采取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是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参与都能显著带动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融资,增加项目的举债能力。当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都较为注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支持,以其高信用和担保能力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项目。未来,应继续借助这些多边金融机构的力量,同时积极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新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作用,以多边金融机构先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


  三、构建并完善支撑体系,以PPP模式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投资环境欠佳,投资风险偏高,将PPP模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势必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我国可从政治、法律、智力和人才角度出发,构建在“一带一路”国家采用PPP模式的支撑体系。


  首先,要加强政府间沟通协调,为PPP项目提供政策支撑。PPP项目涉及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平等合作,稳定的政治环境对PPP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政策的连续性欠佳,民族、宗教冲突较为严重,政府诚信度有待提升。在此类国家开展PPP项目的政治风险需特别防控。我国政府应加强同沿线国家的沟通交流,创造融洽的外交环境,可考虑设立PPP项目的政府间对话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因东道国政府原因导致的PPP项目问题,化解潜在政治风险,为PPP项目提供政策支撑。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支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从项目立项、招投标到运营管理各个阶段,均涉及诸多合同及法律问题。而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各异,环保、税收、劳工等方面要求不一,法制化程度参差不齐,对我国开展项目带来较大挑战。为应对境外PPP项目的法律问题,我国应加强对PPP模式的法律合同准则和规范的研究,开展PPP项目之前,应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调查、深入分析,尽量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应对我国企业参与跨境PPP项目的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我国PPP模式的相关法律体系。


  再次,要加强国别和项目风险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为PPP项目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环境复杂,国情差异较大,应加强对沿线国家的国别研究,形成对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认知,对在当地开展PPP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全面预估和判断,做到未雨绸缪,合理规避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具备境外PPP项目运营经验和风险管理的人才相对短缺,应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培养,为更好开展PPP项目做准备。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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