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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重构设想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为政采'老兵'点赞!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7-10-18 09:50:53 来源:
   我国政府采购在十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效率效益不高、规范性有待提升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制度体系需要断跟进优化的问题。单就我国政府采购方式来说,作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核心极之一,采购方式的科学有效运行,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各项经济社会效益的达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目前我国采购方式的认定和适用范围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采购计划申报、需求制定、发布公告等前端步骤基本相同,从签订委托协议之后才体现出各自的特殊性,而从确定供应商之后,合同签订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又是基本雷同。这造成采购人在选用时难以做到精准“对应”。本期专题的作者就在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采购方式使用中的这些实践问题作了优化探讨,建议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并采购方式作了大胆的重构设想,希望对不断优化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运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竞争性谈判”改为“谈判”
 
  为真正发挥“谈判”在采购中的优势,可将目前的“竞争性谈判”改为“谈判”。所谓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委托人组成的谈判小组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形成统一、详细的采购项目标的需求后,供应商依据重新确定的采购需求进行报价竞争,谈判小组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且报价最低排序,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改为“商议后评审”
 
  为既突出“商议”的特点和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又体现“物有所值”原则,并与救济机制中的“磋商”加以区别,可将“竞争性磋商”改为“商议后评审”。所谓商议后评审,是指采购人或委托人组成的商议小组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形成统一详细的采购需求后,供应商依据重新确定的采购项目标的需求进行报价,之后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商议文件进行评审。?
 
  之所以这样改,一是“商议后评审”突出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商议”行为,重点是解决不确定性问题;二是“商议”后是由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与“竞争性谈判”或“谈判”不同的是并非由供应商报价,评审的方法依然是综合评分法;三是“商议后评审”是先有“商议”,后有评审,只有解决了不确定性问题达成共识后,才由商议小组进行评审;四是通过“评审”,最低报价并非是首选,能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
 
  增加“议价”采购方式
 
  在市县政府采购中,集采目录以外、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所占比重超过50%,也就是10万-100万元(不含)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和10万-2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只有“谈判”和“商议后评审”,而这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已经相对明确,没有实质性的内容需要“谈判”和“商议”,所以有必要增加“议价”采购方式。?
 
  所谓议价,是指采购人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和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需求明确的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通过多次报价竞争,由采购人或委托人组成的议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按报价最低排序并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首购”上升为采购方式
 
  为更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必须与之相配套。财政部虽然于2007年底就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但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只字未提具有落实政策功能的“首购”和“订购”。
 
  之所以认为应将“首购”上升为采购方式,是依据《政府采购协议》的例外法则,即“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同时将“首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调整和扩大。一方面是我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采购方式,财政部首购管理办法也只“间接”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达到落实政策功能的目的,而非“直接”规定通过首购来落实政策功能,“首购”只是一种管理模式。特别是自财政部取消了支持自主创新的预算、评审和合同的三个管理办法以后,采购人在落实政策功能上没有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另一方面,将“首购”上升为采购方式,还可以将政策功能纳入其中,扩大其范围。如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灾后重建、文化产品等。可以说,并非只有自主创新产品可以通过“首购采购方式”来实现落实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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